(2015)源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曹文龙、魏淑芳因被申请人沈小维与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文龙,魏淑芳,沈小维,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申字第1号申请人曹文龙,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申请人魏淑芳,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叶,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小维,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三楼十八库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曹文龙、魏淑芳因被申请人沈小维与大庆市肇源县鑫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文龙、魏淑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一审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得利人民陪审员 韩 超人民陪审员 郭天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