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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三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米献洲、米广州、邱春霞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米献洲,米广州,邱春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负责人张群生。被告米献洲,男。被告米广州,男。被告邱春霞,女。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被告米献洲、米广州、邱春霞借款保证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