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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莱芜市安泽工贸有限公司,李常顺,王玉翠,李振,卢义平,玄继珍,王玉会,李秀玲,康桂芳,李克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住地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50号。负责人:许群,行长。被告: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东风新村法定代表人:李常顺,经理。被告: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胜利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卢义平,经理。被告:莱芜市安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吕花园。法定代表人:王玉会。被告:李常顺。被告:王玉翠。被告:李振。被告:卢义平。被告:玄继珍。被告:王玉会。被告:李秀玲。被告:康桂芳。被告:李克锋。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被告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莱芜市安泽工贸有限公司、李常顺、王玉翠、李振、卢义平、玄继珍、王玉会、李秀玲、康桂芳、李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启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