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衙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秦德林与毛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林,毛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衙民初字第5号原告秦德林,男,汉族,村民。被告毛永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德林与被告毛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德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德林以“毛永成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秦德林承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秦德林。审判员 何翠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党韩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