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于跃诉才晓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跃,才晓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号原告:于跃,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才晓楠,女,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跃诉被告才晓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跃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沙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