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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久,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久,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陆海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杨立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与被执行人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9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947元,共计34143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下财产线索,查明其名下无车辆信息。查明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6-1号营业房,该房屋已做抵押且被另案冻结,我院执行人员已将该房屋产权予以轮候冻结,另外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立民名下银行存款有41100元,我院执行人员以将该执行款予以提取,扣除执行费后已及时向申请执行人予以支付,另外,我院执行人员已将被执行人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因被执行人杨立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执行人员已将其进行司法拘留。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永久,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也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民、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白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康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