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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呼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财政局一楼。法定代表人:赵志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冬,男,汉族。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尚志学,总经理。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茹立杰,总经理。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廷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借款利率为24%/年,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发放借款本金1500000元。截止2014年11月20日,产生利息31000元,本息合计1531000元。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二名被告均未清偿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31000元(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合计1531000元;二、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三、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借款利率为24%/年,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发放借款本金1500000元。截止2014年11月20日,产生利息31000元,本息合计1531000元。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二名被告对上述款项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申请书、承诺书、借款合同、借据、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承诺书、同意贷款担保承诺书各一份载卷佐证。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组证据经本院审查,真实有效,具有证明力,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对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欠款本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31000元,合计1531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二、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三、被告呼图壁县鲁新糠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153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33.20元,合计10773.20元,由被告呼图壁县鲁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呼图壁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