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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祁六运、江厚友与江厚友、江秀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六运,江厚友,江秀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祁六运。委托代理人刘淑静、许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厚友。被告江秀兵。委托代理人方杏华。(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六运诉被告江厚友、江秀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六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六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六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秀兵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应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