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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江晓玲与娄雷、庾志顺、熊进保、张建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晓玲,娄雷,庾志顺,熊进保,张建新,杨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77号原告:江晓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娄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庾志顺,男,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熊进保,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建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志平,男,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告江晓玲诉被告娄雷、庾志顺、熊进保、张建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江晓玲起诉被告娄雷、庾志顺、熊进保、张建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不能提供被告张建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江晓玲也未能提供被告张建新的准确送达地址,故江晓玲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晓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审 判 员  闻 剑人民陪审员  汤 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