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园民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菲菲与高晓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菲菲,高晓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民初字第03020号原告宋菲菲。被告高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菲菲诉被告高晓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菲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菲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菲菲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