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潘玉红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红,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2516号原告:潘玉红。被告: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红与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0元,由原告潘玉红负担。审 判 长 苏为赞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高炳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