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桂斌与周流潭、张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斌,周流潭,张桂英,周煜高,上海福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张桂斌,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李齐靖,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流潭,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张桂英,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周煜高,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上海福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009号6幢15号。法定代表人周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斌与被告周流潭、张桂英、周煜高、上海福潭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流潭、张桂英、周煜高、上海福潭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80300元的财产或产权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周流潭、张桂英、周煜高、上海福潭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80300元的财产或产权。二、冻结担保人邓德民所有的面积为251亩的林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