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光与张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张纪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李光,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张纪龙,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张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以起诉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李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