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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光与张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张纪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李光,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张纪龙,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张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以起诉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李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