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惠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惠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拟稿人何静拟稿时间2015.1.5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9。法定代表人王开行。委托代理人左英魁。被告深圳市广惠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52。法定代表人吴广用。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惠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