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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林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琴,于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林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张丽琴,女,1971年3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琴诉被告于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琴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丽琴负担。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星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