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林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琴,于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林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张丽琴,女,1971年3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琴诉被告于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琴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丽琴负担。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星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