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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邬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邬某某,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勇,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邬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跃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舒蒙蒙担任记录。原告邬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邬某某诉称,原告邬某某与被告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2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2011年12月,原告长期在外打工,现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邬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洪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的情况。2、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拟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致右侧鼓膜瘢痕。3、手机短信一份。拟证明被告自己承认打原告,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蒋某某辩称,被告蒋某某与原告邬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诉称被告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称不是事实,被告蒋某某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被告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龙船塘乡地胜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出去打工至今,也从未回来看过小孩和履行过夫妻义务。2、证人蒋良友、蒋良华证词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自从原告出去打工后,再也没有履行做母亲和妻子的义务,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教育。经庭审质证,被告蒋某某对原告邬某某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邬某某提供的2号、3号证据均有异议,认为2号系证据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但没有加盖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公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3号证据短信内容系其编造的,被告蒋某某没有给原告发过短信,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原告邬某某对被告蒋某某提供的1号、2号证据证明原告出去打工至今和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教育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邬某某提供的2号、3号证据,原告邬某某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蒋某某提供的1号、2号证据证明原告于2011年12月原告出去打工至今和婚生小孩一直由被告邬某某抚养教育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和辩论,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邬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10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12月9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12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2月,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少有见面偶尔电话联系。为此,原告邬某某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邬某某没有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为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与信任,顾全家庭利益。只要双方各自克服自身的不足,还是可以维持好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邬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舒蒙蒙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