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负担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邵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