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9号原告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燕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