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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尹月兵与葛建民、李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月兵,葛建民,李洁,王升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月兵。委托代理人温世湘。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建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同。上诉人尹月兵、葛建民、李洁因与被上诉人王升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3)赣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尹月兵、葛建民分别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 澄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代理审判员  黄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