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文炜、常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张文炜,常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象E02幢2单元01层11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庚(一般代理),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文炜,被申请人常月,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炜、常月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鄂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文炜、常月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