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79号原告程××,无职业。被告高××,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高萌,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