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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盐池县哈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盐池县大夏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池县哈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盐池县大夏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号原告盐池县哈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盐池县广惠西街。组织机构代码:75082043-8。委托代理人张玉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军,系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宁夏盐池县大夏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三,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盐池县民族西街。组织机构代码:55418453-4。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学增,系该局局长。地址:宁夏盐池县城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55416199-X。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池县哈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盐池县大夏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池县哈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池县哈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池县哈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退回原告盐池县哈巴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50元。审判员  李银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建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