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徐言民与刘薇、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言民,刘薇,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徐言民,居民。被告:刘薇,职工。被告:程磊,居民。原告徐言民诉被告刘薇、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玉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言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薇、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言民诉称:被告刘薇于2013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利息2.5分。被告程磊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有二被告书写的借据为证。2013年8月18日,被告刘薇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薇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被告程磊对其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薇未答辩。被告程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薇于2013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被告刘薇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证明借到原告现金15万元。同时被告程磊自愿将其房产证号为成房字第××号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刘薇履行债务的担保。刘薇在借条下方书写上“用程磊房产证抵押,如2个月还不上用程磊房产抵借款,过户给徐言民,房产证号10-××号”。程磊在上述内容上按上其手印。二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程磊将其房产的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后原告要求程磊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时,程磊拒绝办理,致使该房产至今仍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8月18日,刘薇又借原告现金1万元,刘薇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证明借到原告现金1万元。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房产证等在卷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薇向原告借款16万元,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或在原告要求时及时偿还。被告刘薇现未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刘薇偿还借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对借款15万元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对原告要求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程磊自愿用其房产作为15万元借款的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应属无效。被告程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负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刘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薇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徐言民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被告程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刘薇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徐言民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020元,由被告刘薇负担。原告徐言民已预交,被告刘薇在付款时应增付原告徐言民3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