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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邢党力与黄成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党力,黄成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邢党力,农民。被告黄成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党力与被告黄成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党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成柱9395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党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成柱9395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桑秀青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