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二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2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将执行标的38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2)黑励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胡铁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