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23500元的财产。案外人黄卫民以其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滕家河二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面积306.51㎡)为原告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卫民园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23500元的财产。二、将黄卫民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滕家河二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面积306.5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柴衷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