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青春、李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岚,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宗星,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春,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艳红,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青春、李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艳红的起诉。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