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克学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晓东、王会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学,李建平,张永良,宁小敏,李瑞臣,孙德林,曹晓东,王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雄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孙克学,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张永良,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宁小敏,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李瑞臣,男,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孙德林,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曹晓东,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会山,男,成年,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雄民初字第04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317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晓东有汽车一辆(型号为长城腾翼C30、车牌号为冀F3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晓东所有的汽车一辆(型号为长城腾翼C30、车牌号为冀F309**)。在查封期间,不得转已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宝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