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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周某,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5日,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