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阎某某,女,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赵某某,男,1952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月月(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