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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孙国胜与孙国胜、于春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孙国胜,于春霞,刘杰,张艳文,王培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住所地:文登市环山路51号。负责人:于宏伟,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舒,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胜。被告于春霞。被告刘杰。被告张艳文。被告王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诉被告孙国胜、于春霞、刘杰、张艳文、王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燕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