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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永晓与李昌友、李伯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晓,李昌友,李伯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542号原告:郑永晓。被告:李昌友。被告:李伯刁。原告郑永晓为与被告李昌友、李伯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永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郑永晓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