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永与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张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刘永,男,汉族。被告:张文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诉被告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