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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聊城市中岳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聊城市中岳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王成龙,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中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辽河路。法定代表人:裴邵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龙诉被告聊城市中岳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龙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陪审员  薛冰冰陪审员  梁荣荣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