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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郗庆宝与尹培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郗庆宝,尹培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0号原告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尹培斌,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郗庆宝诉被告尹培斌、赵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查封登记在被告尹培斌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本院认为,原告郗庆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尹培斌名下的位于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