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奎、王梅良与被告黄春奎、崔治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奎,王梅良,黄春奎,崔治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黄明奎,男原告:王梅良(系原告黄明奎妻子)被告:黄春奎,男被告:崔治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奎、王梅良与被告黄春奎、崔治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春奎驾驶、登记在被告崔治家名下的晋L*****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春奎驾驶、登记在被告崔治家名下的晋L*****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