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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奎、王梅良与被告黄春奎、崔治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奎,王梅良,黄春奎,崔治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黄明奎,男原告:王梅良(系原告黄明奎妻子)被告:黄春奎,男被告:崔治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奎、王梅良与被告黄春奎、崔治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春奎驾驶、登记在被告崔治家名下的晋L*****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春奎驾驶、登记在被告崔治家名下的晋L*****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