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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胜与吴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吴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204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启燕,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999号民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吴启燕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汀支行金沙分理处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