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湛徐法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保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湛徐法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杏,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黄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保杏在徐闻县同发花园小区门口附近一幢出租屋楼401房内,贩卖1800元毒品海洛因给何某。尔后公安干警抓获购毒人员何某,并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该毒品净重4.43克,检见海洛因成份。2014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保杏在徐县城农贸市场后面路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邓某。2014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保杏在徐县城农贸市场后面路贩卖300元毒品海洛因(9粒分别用黑色胶袋包装,2小块用一个白色胶袋包装)给邓某时,被伏击的民警抓获归案。经现场搜查,民警从被告人陈保杏身上的皮挂包内缴获毒品海洛因8小包、毒资人民币2030元等物品一批;从购毒人员邓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9小粒和2小块、毒资人民币300元等物品。经鉴定,从邓某身上缴获的11小包毒品净重1.1克,从被告人陈保杏皮挂包内缴获的8小包毒品净重13.06克,以上毒品均检见海洛因成份。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保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出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保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于2014年6月5日12时许、2014年6月10日14时许贩卖毒品给邓某不事实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保杏在徐闻县同发花园门口附近一幢出租屋楼401房内贩卖了1800元毒品海洛因给何某,尔后公安民警在该房内将何某抓获,并从何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4.43克,检见海洛因成份。2、2014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保杏在徐闻县城北乡农贸市场后面的进港大道路段处贩卖了50元毒品海洛因给邓某。3、2014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保杏在徐闻县城北乡农贸市场后面的进港大道路段处贩卖300元毒品海洛因给邓某时,被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保杏身上的皮挂包内缴获可疑毒品8小包及贩毒通讯工具国产杂牌手机2部,从邓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0小包及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陈保杏身上缴获的8小包可疑毒品净重13.06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从邓某身上缴获的10小包可疑毒品净重1.10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保杏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涉案物品指认照片,犯罪嫌疑人陈保杏的违法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陈保杏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保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于2014年6月5日12时许、2014年6月10日14时许贩卖毒品给邓某不事实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保杏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相互矛盾,而其在庭前供述与证人邓某的证言在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方面都能相互印证,并无矛盾,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详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还有被告人陈保杏系初中文化程度,其应当具备基本的阅读能力,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均签名确认其已看过笔录,笔录内容与其所说的相符。据此,对被告人陈保杏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二人三次,并被扣押毒品海洛因18.5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保杏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保杏系以贩养吸的,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3.06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保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保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8.59克、毒资人民币300元及贩毒通讯工具国产杂牌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奕君代理审判员  王和琦人民陪审员  周小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