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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卢某某,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凯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都系二婚,原告婚前有一子,被告婚前有一女,双方组合成四口家庭,婚后被告不能宽厚的对待原告儿子,致原告儿子心理受到伤害。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拳脚相向,家暴严重,原告身心被严重摧残,感情完全破裂。2011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分居一年,约定如一年后感情无法愈合再协商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感情至今无法愈合,并一直分居。2014年4月22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以原告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的半年多时间内,原告与被告基本没有任何联系,双方感情比之前更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子女抚养纠纷。为解除早已死亡的婚姻,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分居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1年8月13日开始分居至今的事实;3、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在第二次起诉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以上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原告卢某某婚前有一子,被告朱某某婚前有一女。婚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8月12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并于分居的次日签订了分居协议,内容为:因两人性格有差异,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同意从2011年8月12日正式分居一年,如一年后感情无法复合,就再协商离婚。因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原、被告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4月22日,原告卢某某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还是没有改善,原告因此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要靠夫妻二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维持才能过得长久。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1年8月12日开始分居,至今已逾三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伤害。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本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给予了双方当事人一个和好的机会,故未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经本院判决后的半年多时间内,原、被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双方均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夫妻关系,以至于夫妻感情未得到一丝好转,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卢某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