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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