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中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蔡刘任与钟铭豪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刘任,钟铭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蔡刘��,女。被执行人钟铭豪,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刘任与被执行人钟铭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5)茂中法执字第2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钟铭豪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电白县(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潘伟东代理审判员  崔伟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麦大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