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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9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朱广源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305号罪犯朱广源,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下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广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被告人朱广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宁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广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朱广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朱广源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11)下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查明,罪犯朱广源滥用职权造成事故致22人死亡,11人重任,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784万元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扣押罪犯朱广源家属代缴的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广源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所犯罪行,犯罪的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广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