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尔焱与李祖灿、李德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尔焱,李德显,李祖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7511号原告李尔焱,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德显,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祖灿,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尔焱与被告李祖灿、李德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尔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尔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尔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尔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