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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任意申请执行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意,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任意,男。被执行人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恩福,男。委托代理人赵丽,女。本院在执行任意申请执行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63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项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驳回被执行人申请,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撤销原仲裁裁决书,本案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