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吴梁木、陈明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梁木,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陈明煌,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梁木、陈明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有本金113343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