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包连统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连统,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包连统,男。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蔚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春,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包连统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宜立民初调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527043.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中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