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前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袁继平与常州市骏奔铸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平,常州市骏奔铸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前商初字第16号原告袁继平。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骏奔铸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绣衣村。法定代表人强燕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继平诉被告常州市骏奔铸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继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继平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继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溧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