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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范翠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翠侠,荀敬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范翠侠,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范文国,农民。被执行人:荀敬北,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荀敬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荀敬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荀敬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荀敬北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荀敬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