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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项伟与雷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伟,雷云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534号原告项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明华,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云章,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项伟与被告雷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杨春秀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婧、人民陪审员罗瑶星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云章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伟诉称,2012年10月13日,被告雷云章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50000元,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期满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时止)被告雷云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10月13日,被告雷云章因做工程差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向被告雷云章支付50000元现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项伟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个人活期明细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雷云章向原告项伟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0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雷云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主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该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云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项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雷云章负担。被告雷云章负担的金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原告项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杨春秀代理审判员  钟 婧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