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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耀国与被告权春梅、牛宝东、刘丽、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国,权春梅,牛宝东,刘丽,权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633号原告张耀国。被告权春梅。被告牛宝东。被告刘丽。被告权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国与被告权春梅、牛宝东、刘丽、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60元,收取160元,其余的退还原告张耀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候艳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